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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

发表时间:2019/05/22 17:30:31  浏览次数: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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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于20161020被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内。北京刑事辩护网的赵律师接受黄某家属委托作为黄某的律师,为黄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所涉案件中情节轻微,又是从犯,其所涉案件系非暴力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因此向朝阳公安分局申请黄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向朝阳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以下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所涉及的案件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1集资诈骗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存在集资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犯罪嫌疑人黄某的陈述来看,其所在公司所借来的款项,已陆续归还了90%以上,仅剩小部分尚未归还,且数额不大,而且尚未归还部分的债权人与嫌疑人公司还存在民事争议。因此,无论从集资诈骗的法定追诉数额标准,还是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看,最终黄某所在公司所涉案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有待查实。

2、即便认定黄某所在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但本案中黄某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没有共同犯意,其仅是代持公司股份,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运作,不了解公司财务及资金的运转,不分取公司利润。黄某仅是受雇于刘某作为司机和从事一些打杂的事务,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因此,其在所涉及案件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即便犯罪嫌疑人黄某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黄某所涉及的案件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系非暴力性犯罪。对黄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黄某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请求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黄某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2016119日对黄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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