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来及举报人李某占均系北京网融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李某占持有公司5%的股权,并兼任公司董事长。李某占和刘某来签订了投资协议。刘某来往公司投资600多万,李某占投资款和借款共400多万。该公司是做P2P的金融服务公司,为了做宣传并做内部试验,在2015年4月、5月李某占投资款和借款中的150万利用公司的P2P平台,由李某占和北京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在线上签订借款合同,把涉案款项汇至北京梦某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梦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把涉案款项汇至北京网融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纳梁某光的个人账户,梁某光再把涉案款项汇至北京网融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有3人:李某占、郑某和刘某来,该3名董事同时还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举报人李某占时任公司股东、董事,于2016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因公司未偿还李某占借款,李某占举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将刘某来刑事拘留。北京刑事辩护网的刘律师担任刘某来的辩护人,在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申请取保候审未果及该局提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来后,辩护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陈述了刘某来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提交了《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丰来的律师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刘某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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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以及其他涉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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