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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民交叉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9/09/07 23:43:48  浏览次数: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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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民刑交叉”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立法的影响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理解的差异,各地法院对“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不尽相同,有的法院采取“先刑后民”原则,而有的法院则采取“刑民并立”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2019年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其中,关于处理好刑民交叉问题,刘贵祥专委指出: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等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

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关于刑民程序孰先孰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既涉及刑事和民事两类诉讼程序的转换衔接,也涉及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更是涉及惩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尊重意思自治、维护个体人身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与互动。一直以来,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往往观点多元、做法不一,甚至结论还互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为进一步明确刑事和民事程序的关系与适用顺序,划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合理界限,避免办案机关随意介入、插手经济案件,迫切需要总结和提炼规则,以及在规则之上提炼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作为各项规则的统领和规则留白的指引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不能将先刑后民原则绝对化,只有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的案件中,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的,则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须区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这两种情形。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竞合关系。在这种案件中,刑民难以两立:如果构成犯罪,则否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则否定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采用先刑后民原则。所谓不同法律关系,是指牵连关系。在存在牵连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不悖,同时成立。对此,不能采用先刑后民原则,而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剥离,分别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民并列原则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补充。

刑民交叉案件,包括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要素。就法律主体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可能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重合,可能是民事案件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就法律事实而言,刑民交叉案件包括具有同一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和存在关联法律事实的刑民交叉案件。就法律关系而言,一个案件只有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成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办理,才能构成刑民交叉案件。就法律责任而言,有关案件行为人由于同时违反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可能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即产生责任聚合与承担问题,但是涉案行为人并非必然要承担双重责任,如有的案件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应当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要素,结合司法实践,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上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2)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法律主体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的;(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导致在适用程序、认定证据、明确责任等方面存在相互影响的。

实践中,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民界限、责任承担、程序适用和追赃挽损及执行问题。

一是刑民界限问题。厘清互涉案件中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的边界是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之一。对此,“两高”很多司法文件都有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罪与非罪界限,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疑罪从无,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厘清刑民界限,关键在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办案中,应当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第一,认定犯罪严格适用犯罪构成要件。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民事欺诈虽有骗的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多是为进行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是否无对价占有对方财物,是区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关键。第二,对于有争议的刑民交叉案件慎重入刑。罪刑法定原则只是限制司法人员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入罪,但并不限制司法人员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出罪。实践中,刑民之间并没有一条明确的边界,有的刑民交叉案件可能处于灰色地带,是否作为犯罪处理,需要对有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实质性评价。如对于申请材料作假获取贷款,但提供真实担保,金融机构能通过担保实现债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除涉案贷款金额刚达追诉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能否认定骗取贷款罪,实践中有不同认识。这类案件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责任问题。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是否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还是聚合关系等都是争议问题。刑法为公法,民法为私法,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关于责任问题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刑民交叉有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据此,有的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但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刑诉程序除了追赃、退赔及附带民事诉讼外,并不负有保护相关民事案件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对案件民事部分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的评价和责任追究。第二,刑民交叉案件有关行为构成犯罪,可能影响案件有关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如,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手段实施诈骗被依法定罪后,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评价。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于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单位疏于管理对被害人损失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需强调的是刑民交叉案件既涉及犯罪和民事不法的甄别、责任承担等实体问题,也涉及“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案件移送、审理程序、证据采信和追赃挽损等执行问题,实践中,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刑民双重视角,实体程序并重,方能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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