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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发表时间:2019/05/22 17:30:31  浏览次数: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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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
  【案情简介】
  2003年初,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有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麦赞新与陈某龙、苏某波等人与该村委会负责人商谈后,麦某某代表长新公司与该村委会于2003年4月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开发面积约750亩。同年4月7日,长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订金给颜屋村委会。之后,因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不认可上述合同,合同未能履行。
  2003年4月18日,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赞新、蔡某红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某、陈某龙和苏某波,其中麦赞新、陈某龙各占42.5%的股份,苏某波占15%的股份,麦赞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7月10日,麦某某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颜屋村委会在大岭山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颜屋村委会上述约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东亚公司陆续支付土地投资款,2003年7月25日,以东亚公司的名义转付610万元给大岭山镇资产公司作为商住用地指标费;同年11月11日,以东亚公司名义转款200万元给大片美村购买用地指标;同年8月1日、12月19日,以东亚公司的名义各转100万元给颜屋村。截至2003年12月19日,以东亚公司的名义共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0500元。
  2004年1月,麦赞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求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终止履行,并以长新公司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此后,麦赞新以其夫妻名下的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上述土地开发相关款项。
  2005年6月9日,麦赞新与陈某龙用两人共有的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向农行长安支行贷款660万元,随后麦赞新将上述660万元贷款中的50万元用于支付该笔贷款利息,余款610万元用于麦名下的长新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中。2006年4月30日,陈某龙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称,麦赞新利用担任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的权益。2006年8月16日,麦赞新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2018年1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典型意义】
  严格把握民事纠纷与犯罪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权利。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及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被作为犯罪处理。 刑事司法应牢固树立谦抑、文明等理念,刑法介入经济活动应谨守最后手段性的原则,切实依法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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