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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发表时间:2019/05/22 17:30:32  浏览次数: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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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建国后出于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曾一度授权给各省及军事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法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15年1月,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作出规定。从2015年2月1日开始,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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